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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身亡算工伤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8/18 13:13:44 点击次数:4911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

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
    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释疑:
    居家线上办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TIps:

工伤认定知多少?

这些小知识赶紧Mark起来

非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
是否需要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该怎么办?
......
这些工伤认定小知识
你都了解了吗?

    01 非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需要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的问题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02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误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03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规定: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04《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