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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江苏首例原告胜诉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8:20:37 点击次数:5992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01年动工扩建自家住房,并与其邻居袁某就建房问题签订了相关的公证书。事后,在规划局缴纳了24800元罚款,补齐了相关手续。同年袁某在没有按照两家所约定的情况下,紧挨张家房屋北墙占用了公用的1米小巷建造自家房屋,这样两家的房屋最近处仅相差20厘米,而且袁的自建房一直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多次与袁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01年8月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拆除违章建筑。法院受理后,以袁的房屋没有经过规划行政部门认为违法建筑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某某于2001年底向徐州市规划局举报袁违法建房这一事实。徐州市规划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了鼓行罚字(2001)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袁系非法建房,并责令其限期拆除。袁对此处罚不服遂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复议结果是撤销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规划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处罚。然而面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规划局却迟迟没有任何反应。2003年7月29日,张某某又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规划局尽快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规划局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二)律师观点:规划局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规划局应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中只要存在“不作为”现象,市民就有权将其送上法庭。

(三)代理思路:张某某邻居袁某自建的房屋未办理任何手续,系违法建筑,依法应经规划局认定未非法建房,并责令袁某限期拆除。规划局未责令袁某限期拆除属于行政不作为,规划局应依法履责。

三、案例点评

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徐州市规划局应在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对袁的违章建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徐州市规划局不但没立即拆除袁的违建,反而将张某某当初办理的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予吊销。理由是张某某当初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隐瞒事实,以欺骗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并声称规划局有权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无奈之下,张某某再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徐州市规划局告上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此案是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我省首例行政案件,很有代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