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2003年在朋友的介绍下,邱某认识了龚某,不久二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05年邱某到外地出差,染上了毒瘾。2008年,在邱某的影响下,龚某也学会了吸毒。2009年4、5月份,龚某谎称老家建房需要用钱,陆续向邱某借了10万块钱,在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这10万块钱在武汉购买了冰毒,并带回徐州卖给来棋牌室(邱某经营的)打牌的人。2009年中秋节前后,邱某骑龚某的电动车出去,在后备箱无意间发现了两包冰毒。于是二人为此事发生争执,龚某解释称这样做是为了棋牌室生意好,多挣点钱。这一说法得到了邱某的默许。之后龚某每次去武汉都和他打招呼,他也知道龚某是去贩毒,并为其寄去毒资。龚某卖货的对象比较固定,都是常来棋牌室打牌的人。当二人都在家的时候,多数是龚某出售冰毒,当龚某不在家的时候,邱某出售。经查实,邱某贩卖毒品2000余克。
二、案件点评
徐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明知龚某贩卖冰毒,仍为其提供部分毒资或与其一起到武汉购买毒品,并多次将龚某买进的毒品销售给棋牌室的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按照该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克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被告人邱某贩卖数量达2000余克。
刘茂通、姜培律师接到案子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运用自己多年办案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保命”,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