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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返利型诈骗成功为当事人降低7年量刑

发布时间:2022/8/17 18:17:15 点击次数:8859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江西上犹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起,被告人胡某某以投资澳门赌场可获高额返利为由,诱使部分亲友及同学江某某等人多次向其投资并按约定向投资的江某某等人支付返利。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江某某了解到有这一投资项目后,从2017年初至2017年10月,分10余次通过江某某账户或直接汇入被告人胡某某指定账户共计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获得刘某某资金后,并未将刘某某投资的资金投入“赌场返利”项目,除5万元用于支付江某某应得返利外,又用刘某某自己投入的资金分月以“返利”的方式返还刘某某4万余元,剩余约48万元全部被胡某某用于网络赌球和偿还自己债务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澳门赌场上班,江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某投资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获取高额利息,2016年底,被害人刘某某从江某某处得知这一投资项目后,同意放钱给胡某某去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获利,江某某和胡某某从中各分得数分的利息。2017年3月至6月,被害人刘某某先后通过江某某转账到胡某某处有41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将刘某某投资应得的利息打给江某某,由江某某再转给刘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支付一段利息后便不再支付,胡某某的解释是澳门那边主管出差,后一直没有利息。2017年7月至10月,被害人刘某某认识被告人胡某某后,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投资给胡某某16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返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2017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叫刘某某继续投资澳门的一种投资6万元每天返利1200的项目,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直接投资给被告人胡某某6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将此款用于投资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而是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江某某打给刘某某的利息,加上被告人胡某某直接打给刘某某的利息合计有4万元。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刘某某向上犹县公安局报案,2017年12月19日上犹县公安局受理此案,同日将被告人胡某某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意见

(一)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指控胡某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5个要素和环节:一是行为人欺骗,二是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三是对方因为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四是行为人得到财物,五是对方失去财物,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本案中,刘某某打给胡某某的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刘某某通过江某某或直接转钱给胡某某,以长期和短期的形式投资澳门赌场获取利息;第二个阶段是停掉利息后,胡某某向刘某某称有一个按天计息项目,每天付息1200元,让刘某某投资6万元。

就第一阶段而言:胡某某不存在欺骗他人,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胡某某将资金用于网络赌球。

1、胡某某不存在欺骗刘某某而使刘某某交付财物

刘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胡某某是我高中的同学,之前胡某某在澳门的赌场上过班,在澳门赌场离职后就在深圳上班。去年年末我得知江某某(也是同学)会通过胡某某去放款得利息,我自己也想放点钱出去。于是我通过江某某陆续放了35 万元钱给胡某某,让胡某某再把这笔钱放去澳门赌场。”这一陈述得到了江某某的证实。因此,刘某某是知道胡某某将钱投入澳门赌场,不存在胡某某欺骗刘某某而使刘某某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情况。而公诉机关指控澳门赌场投资项目是不存在的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不存在胡某某虚构事实欺骗刘某某。

2、胡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刘某某钱财的主观故意

胡某某供述其投资的澳门项目,澳门方面将利息通过转账转到其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的银行卡上。胡某某的中信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中源源不断的收款也印证了胡某某的这一供述,证实了胡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江某某自2013年与胡某某投资澳门赌场放利项目,几年期间一直稳定收益(据江某某供述,他已获取利息40多万余元),这进一步印证了胡某某没有虚构项目骗取钱财他人钱财的故意。

3、现在证据无法证实胡某某将资金用于网络赌球

本案既没有证明资金用于网络赌球的客观性书证,也没有相应的证人证言证实,公诉机关仅仅根据胡某某的反复和不稳定的供述认定胡某某将资金用于网络赌球,属孤证。且胡某某就为何违心供述资金用于网络赌球有着合理的解释,是因咨询了一名律师说用于赌博判的更轻,故认定胡某某将资金用于网路赌球,明显证据不足。

因此,胡某某既不存在欺骗刘某某投资澳门赌场,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胡某某将资金挥霍用于网络赌球的情况下,胡某某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二)第二阶段中刘某某打给胡某某的6万元,也不构成诈骗罪。

从江某某和刘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澳门方面停掉利息后,胡某某向刘某某称有一个按天计息项目,让刘某某投资6万元,尔后每天支付利息给刘某某。辩护人认为,胡某某这一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胡某某让刘某某投资6万元主观上只是为了资金周转,并不是非法占有刘某某的资金

胡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刘某某的资金的故意,只是为了资金周转才想到这样一种方式缓解资金紧张局面。从胡某某在第六次讯问笔录“当时我资金周转不过来,信用卡都刷爆了,我就想着让刘某某再投钱进来,这样就能缓解我的资金紧张”,可以进一步看出胡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其在得到这6万元后就没有必要每天付息给刘某某。

2、从行为上来看,这6万元绝大部分已通过支付利息的形式返还

从胡某某的供述和江某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这6万元中绝大部分已通过支付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刘某某,胡某某在第六次讯问笔录中供述:“5万元江某某没有打给我,46万元放澳门赌场了,还有6万元我扣下了(其中4万元作为利息返利了江某某那,在由他返给刘某某,还有2万元我用于还刘某某信用卡了)。”江某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陈述:“......没有利息之后,我们叫胡某某去澳门联系,胡某某叫我们继续投资。我投了3万元,刘某某投了6万元,打到澳门去了,后来每天返利到了51600元之后,没有再返了。”虽然这后期6万元本金的利息支付数额,胡某某与江某某数额陈述不一致,但胡某某已归还了这6万元中的绝大部分,这一事实可以确认。胡某某当庭供述,这6万元中还了4.8万元给刘某某。

辩护人认为,胡某某让刘某某投资6万元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讲,即使一定要认定诈骗罪,因利息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胡某某在案发前给付的利息也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

3、从指控诈骗罪的金额来看,事实也认定不清:

(1)胡某某、江某某与刘某某存在相互拆借资金,三人账户的资金往来不完全是刘某某的投资款

从胡某某、江某某、刘某某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三人存在相互借钱的情况。那么本案刘某某往胡某某账户转款以及江某某往胡某某账户转款就不完全是刘某某的投资款。故在没有查清并剔除三人其他资金拆借往来的情况下,仅以三人账户转款金额简单加减、堆砌认定刘某某的投资金额,事实不清。

(2)没有查明胡某某支付利息的情况

因为利息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审判实务中认定诈骗罪都需扣除已支付的金额。从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以及胡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江某某从刘某某的投资中已实际获息,刘某某也获取了相应的利息。因胡某某支付给刘某某的利息大都通过江某某支付,胡某某打给江某某的利息到底有多少?胡某某后期以天息1200元的方式支付给刘某某的利息有多少?这些关键事实至今都没有查清。而起诉书认定胡某某返还给刘某某4万余元是一个约数,连利息支付的精准数额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直接推算胡某某的诈骗金额,显然事实不清。

三、判决结果

一审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判决下达后,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数额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经过过本案辩护人积极辩护,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最终撤回抗诉,二审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研究证据资料,初步判断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应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轻易动用刑法手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希望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未能如愿。后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诈骗罪,指控犯罪金额48万元整。如果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那么胡某某可能面临近十年的有期徒刑惩罚。辩护人又认真梳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将刘某某投资的57万元用于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返利,除将5万元用于支付江某某应得的返利及以返利的方式归还刘某某4万元外,将其中的48万元用于网络赌球和偿还债务,对于这些事实,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首先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确实没有这一项目;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将刘某某出资的57万元投资给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返利,由于澳门赌场地下钱庄本身是没有经过合法登记,无法查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胡某某银行流水不能区分哪些是来源于澳门地下钱庄的转账;再次,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因赌球的账户、网站没有查证而不能证明胡某某是否将刘某某投资的48万元用于网络赌球和偿还债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将资金用于赌球,没有用于澳门赌场放利,因现有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这一指控,系存疑事实。公诉机关仅仅截取胡亮亮本人在侦查机关的片面不利供述,而没有全面审查证据,以孤证认定案件事实;在存疑的证据面前,公诉机关选择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角度出发,在有罪推定的思想主导下认定本案事实。

但公诉机关这一有罪推定并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如:既然指控胡亮亮将钱用于网络赌球和还债,为何其中信银行卡隔几天、十几天就有资金汇入,这不能完全排除是投资“赌场返利”项目的返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强调“无罪推定”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然本案最终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经过本案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将诈骗数额从公诉机关指控的57万降到6万,体现了辩护的重要性。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此类高额返利涉嫌诈骗的行为如何认定基本事实,在诈骗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能仅以相关人员的供述便认定诈骗犯罪构成及金额,应当从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出发,紧扣查清的事实,准确判断罪与非罪及罪责大小。

五、结语和建议

在投资返利型诈骗罪中,控方收集的证据能否确实、充分的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以及涉案金额多少,事关当事人是否构罪,如果不能,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并对此科以刑罚,即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的诈骗数额是57万,但没有提供认定上述数额确实、充分的依据,这个案件中,控方收集了大量的银行账户转账流水,但仅仅是进行材料堆积,没有查清每一笔转账的来源于去向,但最终在《起诉书》中给出结论,当事人的涉案数额为57万元。控方在认定数额时,仅仅进行材料堆积而对合法的投资与诈骗不加任何区分,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数额认定自然不具有真实性。所以,司法实务中,对于诈骗犯罪案件的指控,不论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控方关于涉案人员涉案的数额认定都“暗藏玄机”,了解其中的“套路”,才能“针锋相对”。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紧扣控方关于诈骗事实和数额的认定依据,在分析依据的同时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


附判决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2018)赣0724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亮亮,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务工,家住江西省上犹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9日被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旭..........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亮亮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于2019年1月7日申请延期审理,于2019年2月7日申请恢复审理。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明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亮亮及其辩护律师王犹淦、林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起,被告人胡亮亮以投资澳门赌场可获高额返利为由,诱使部分亲友及同学江某等人多次向其投资并按约定时间向投资的江某等人支付返利。被害人刘某通过江某了解到有这一投资项目后,从2017年初到2017年10月,分10余次通过江某账户或直接汇入被告人胡亮亮指定账户共计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胡亮亮获得刘某资金后,并未将刘某投资的资金投入“返利赌场”项目,除5万元用于支付江某应得返利外,又用刘某自己投入的资金分月以“返利”的方式返还刘某4万余元。剩余约48万元全部被胡亮亮用于网络赌球和偿还自己债务等。

在诉讼过程中,公诉人变更起诉为,被告人胡亮亮未将刘某最后投资的6万元,用于投资澳门赌场返利,而是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却诈骗被害人刘某说投入“赌场返利”项目。但公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变更起诉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胡亮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胡亮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对罪名无异议,同时辩称:1、对被害人刘某总投资57万元没有异议,其隐瞒了用途欺骗刘某的只有6万元,其没有非法占有这6万元的故意,其以返利的形式还给刘某是4.8万元,支付给江某应得的返利5万元,是江某本人提出要用于周转,其同意的,并不是其扣下的;2、对指控其诈骗48万元有异议,这个项目是其与江某一起做了四、五年,这些钱确是用于投资,是投资行为,最后的6万元欺骗了刘某;3、其没有将这笔钱用于偿还债务和赌球,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赌球,是先前咨询律师之后说赌球只是为了统一口径,因为赌博罪比诈骗罪所受的惩罚更轻,江某、刘某均知道其将钱投资给澳门地下钱庄;4、其付给江某的利息有20多万,不知道江某付给刘某多少。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胡亮亮不具有非法占有刘某钱财的主观故意,刘某想通过江某将钱放给胡亮亮去澳门获利,胡亮亮不存在欺骗刘某而使刘某交付财物;2、后来胡亮亮为了资金周转,向刘某称有个按天计息的项目,让刘某投资了6万元,胡亮亮归还了4.8万元利息,也不构成诈骗罪;3、现在证据无法证明胡亮亮将资金用于网络赌球;4、指控胡亮亮骗取刘某6万元构成诈骗罪,其犯罪数额应减去胡亮亮已归还的利息4.8万元,公诉机关有罪推定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建议法庭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亮亮、被害人刘某是江某高中的同学。2013年,被告人胡亮亮在澳门赌场上班,江某通过被告人胡亮亮投资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获取高额利息,江某先后投资给胡亮亮62万元,收回约20万元。

2016年底,被害人刘某问江某有什么项目,江某对刘某说放钱给胡亮亮去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获利,被害人刘某表示同意。2017年2、3月,被害人刘某开始通过江某投资给胡亮亮,江某与胡亮亮从中各分得数分的利息。2017年3月至6月,被害人刘某先后通过江某转账到胡亮亮处有41万元,开始一、二个月胡亮亮会转利息给江某,江某扣押自己应得的利息后再转给刘某。江某未将刘某转给其的41万元全部转给胡亮亮,其中有5万元在征得胡亮亮同意的情况下没有转给胡亮亮,被江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告人胡亮亮将刘某投资应得的利息打给江某,由江某再转给刘某,被告人胡亮亮支付一段时间利息后,没有返了。江某问胡亮亮怎么回事,胡亮亮说澳门那边主管出差了,后一直没有利息。

2017年7月至10月,被害人刘某认识被告人胡亮亮后,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投资给胡亮亮16万元,被告人胡亮亮返还了一段时间的利息。2017年10月,被告人胡亮亮称澳门有种投资6万元每天返利1200元的项目,叫刘某继续投资,同时,被告人胡亮亮购得他人的微信号以澳门“阿某”的名义与被告人刘某谈做6万元的业务,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又直接投资给被告人胡亮亮6万元,被告人胡亮亮没有将此款用于投资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而是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胡亮亮以澳门太阳城“峰”的名义写了张收取江某缴付人民币6万元的收据,通过江某转交给了被害人刘某。

被告人胡亮亮通过江某打给刘某的利息,加上被告人胡亮亮直接打给刘某的利息合计有4万元。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于2017年12月8日向上犹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同日立为刑事案件,同日对被告人胡亮亮刑事拘留。在诉讼过程中,江某于2018年1月12日主动归还被害人刘某2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陈述,胡亮亮是其高中同学,之前在澳门赌场上过班,2016年底,其得知其同学江某会通过胡亮亮放钱到澳门赌场得利息,其也想放点钱去,于是其通过江某放给胡亮亮35万元,胡亮亮再将钱放去澳门赌场,其将钱转给江某,江某再转给胡亮亮,让胡亮亮将钱放在澳门赌场得利息,有2年长期的5分,其得3分,短期的1角,其得6分,其放了25万元长期、26万元短期,其中35万元是通过江某转给胡亮亮,22万元是其直接转给胡亮亮,之后江某通过微信将利息转给其,其共分得利息4万元。2017年7月,其直接与胡亮亮联系,转给胡亮亮16万元,胡亮亮还说有种6万元按天计息的投资,每天可得利息1200元,其相信他就转了6万元给胡亮亮。7月之后就没有得利息,胡亮亮说澳门赌场业务员出国了,之后一直都没有利息。其不清楚胡亮亮到底是否将钱放到澳门赌场。其提供的6万元的收据是胡亮亮从澳门寄给江某,江某再转给其的,上写的江某的名字,因其没有护照,江某有,胡亮亮要这样写的。

2、证人江某的证言,胡亮亮、刘某都是其同学,刘某通过其认识胡亮亮。2013年,胡亮亮在澳门赌场上班,其通过胡亮亮投资澳门赌场放利可得5分的利息,先投了5万元,后陆续投了62万元,胡亮亮没有写收据给其,其收回了20万元。2016年底,刘某问其有什么项目,其对刘某说放钱给胡亮亮去澳门赌场获利,其投资那么久都能准时收到利息,2017年2、3月,刘某开始投资,先后在其这里过账到胡亮亮处有41万,其与胡亮亮各得2分的利息,开始一、二个月胡亮亮会转利息给其,其再转给刘某,其未将刘某转给其的41万元全部转给胡亮亮,有5万元没有转给胡亮亮,因其投入胡亮亮的钱有组5万元是其借来的,其就用刘某转来款项还了这组5万元的借款。2017年2月,没有利息了,胡亮亮讲先瞒着刘某,共同垫付利息,其也同意一人出一半,当时刘某总的打了25万,其中15万元其先后垫付了12800元利息,胡亮亮垫付两期的利息6500元,其中10万元的其垫付了7500元,胡亮亮垫付了1500元,2017年3月起做短期,利息1角,刘某得6分,其得2分,胡亮亮得2分,开始1、2个月的利息胡亮亮能及时先转给其,其再转给刘某,后来,胡亮亮说澳门那边的利息没打过来,其和胡亮亮一起共给了刘某3个月利息,刘某收到利息有6万元左右。6、7月在做短期投资,刘某直接投了16万给胡亮亮。胡亮亮叫其继续投资,称太阳城博彩娱乐有个项目,是阿某介绍的,投6万元每天有1200元收益,其又投了3万元,刘某投了6万,后来每天返利,得到51600元之后,没有再返了,其叫胡亮亮联系澳门那边,胡亮亮说主管出差了,后一直没得到利息。2017年11月,其叫胡亮亮写收据,胡亮亮用“阿某”名义写了两张各6万元的收据,其将其中1张交给刘某。其不知道胡亮亮的钱真正用在了哪里。12月12日,刘某要求其及胡亮亮还款,其与胡亮亮、陈某开车去赣州咨询律师,律师说,万一刘某报警,其和胡亮亮要咬死说这些钱用于赌博,绝不能承认是诈骗,因为赌博更轻,诈骗更重。

3、证人陈某证明,胡亮亮案子出事后,其同胡亮亮、江某于2017年12月12日中午一起去赣州找到一名律师,先是江某讲他和胡亮亮四年前开始合作做澳门赌场的业务,后来讲到刘某是他发展的,还聊了很多,后面律师叫他们把钱还掉去。

4、江某提供的银行借记卡明细,证明了刘某转钱给江某的银行交易情况;江某提供的长期、短期投资计算表、项目投资计算表、12万元收益支出表,证明了刘某7月份以前部分投资的时间及利息收入计算的方法;江某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他们对刘某投资的利息有过交流的情况;江某与胡亮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聊天及发展业务的情况;江某建设银行卡、农业银卡客户交易明细,证明了江某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

5、刘某农业银卡客户交易明细,证明了刘某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刘某提供的与江某、胡亮亮等人聊天记录,证明了江某制作的其与刘某等人投入资金的收益支出情况表、目前澳门业务参与人名单中有刘某,有胡亮亮手机转账给刘某1万元、5千元记录,有胡亮亮转账给周韬的记录,“共度时艰三人组”微信群中2017年9月24日聊天记录中反映目前澳门业务参与人名单中有刘某,聊天中均含有投资理财的项目业务交流互动。

6、胡亮亮招商银行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了胡亮亮招商银行深圳龙岗分行的账户2017年6月至11月的流水情况,反映刘某将19万元打至胡亮亮账户的情况;胡亮亮中信银行流水清单,证明了胡亮亮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中信银行的流水情况;胡亮亮建设银行卡、农业银卡客户交易明细,证明了胡亮亮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胡亮亮平安银行账户流水,证明了胡亮亮的账户流水情况;胡亮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了转账的情况;胡亮亮汇总的与江某澳门业务利息转账清单,证明了胡亮亮与刘某转账时间、金额及转账方式。

7、刘某提供的胡亮亮写给其的澳门太阳成博彩娱乐vip收据,内容为:2017年11月1日,江某滋收到vip客户专享业务费货币70758元,缴付人民币6万元,太阳城:峰。刘某提供的特种转账凭证,证明:刘某于2017年3月15日转给江某账户人民币10万元。

8、公安机关汇总账户转账情况,证明了刘某自2017年3月至6月往江某账户转账合计55.15万元,刘某自2017年7月至10月往胡亮亮账户转账38.5万元。

9、上犹县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了江某2017年8月有4次出入境的记录情况,胡亮亮仅于2016年1月至6月共有31次出入境的记录情况。

10、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证明了公安机关从胡亮亮位于东山镇犹江花园的住处搜查出平板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各1台及其特征。扣押并移送的黑色联想电脑、ipad平板电脑各1台及其照片,证明了作案工具的特征。辨认笔录有被辨认照片,证明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能相互辨认出来的情况。

11、收据、打款回执及谅解书,证明了江某自愿归还刘某20万元赔偿款,刘某表示对江某的谅解。

12、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的情况。

13、被告人胡亮亮第1次供述:其和江某是同学关系,俩人于2012年开始做澳门赌场投资放利,月息5分,做了4年,2016年底,江某发展刘某来做这个项目,刘某大部分的钱打给江某,由江某再打给其,刘某总的投了57万元,其中16万是刘某直接打给其,其收到江某或刘某的钱后,通过电脑或手机操作,到网上的平台去放利,其是通过一个叫阿东的人介绍联系网上的网贷公司平台,只要往银行卡打了钱,那边收到钱,赌客就可以在澳门赌场消费,澳门那边会主动将利息打到其账户,刘某(通过江某)出资51万元,江某至少有5万元没打给其,其通过支付平台汇给了(澳门赌场钱庄)指定账户,有部分钱用于还个人信用卡。2017年3月,澳门赌场断了利息,其与江某商量,刘某的利息由其与江某各出一半,瞒着刘某顶了4个月利息,后来顶不住了,就直接讲那边没有利息。其叫刘某继续投资,刘某直接打给其16万元,其都打到澳门赌场放利平台去了,其告诉了刘某,其与江某合伙做项目,他负责资金,其负责渠道,获利对半分,后来,其对刘某说改做缴6万元每天1200元利息的项目,刘某又打了6万元过来,做了1个月,也停了利息。

同日,胡亮亮翻供称,其与阿东有1年多没有联系了,其欺骗了刘某,刘某投的钱没有利息还说有,用自己的钱顶利息,还叫刘某继续投资,其将刘某投的钱打进了一个赌球账号,BT365网站,账号名是manlian853,密码623910000,打钱进去后有一个充值,其在这个网站上亏了有60多万元。

胡亮亮第2次供述:其2014年在澳门上班时确有过存钱放高利的项目,其与江某自2014年开始做澳门赌场放利项目,江某共投资71万元左右,获利有44万余元,但自从江某发展刘某,在澳门那项目就没有了。其通过江某收取刘某的41万元,其直接收刘某16万元,都是以澳门赌场放高利为由收过来的,其收到钱后,将刘某前期的20万元投进澳门赌场地下钱庄在内地的银行账号,刘某后面投资的30多万元没有投去澳门,被其用于赌球输掉了。

胡亮亮第3次供述:其将刘某投资的20万用于在澳门赌场放利,还有部分钱其用于赌博。后来刘某将16万直接汇给其,其也告诉过刘某这些钱用于澳门赌场放高利了。

胡亮亮第4次供述:刘某投资的57万元中,有46万元用于网络赌球,6万元返了4万元到江某那里,剩下的钱用于还信用卡,其中5万元被江某扣下没有给其,江某挪用了。那个阿某的微信号是其在深圳200元买的,后来其基本上用自己ipad登录,冒充阿某与他们聊天,其资金周转不过来时,其就用阿某的微信号,江某不知道阿某的微信号是假的。

胡亮亮在法庭上的供述:其和江某做澳门赌场放利项目有四、五年,刘某投资的钱用于澳门钱庄那边的三鑫公司,江某与刘某均知道这些钱投入了澳门赌场钱庄在大陆开具的账户,其通过江某付利息给刘某,江某这边有截留,如澳门给8分,江某会截留5分,刘某得3分。刘某最后投资的6万元每天有1200元的利息是其编的项目,其为了资金周转,欺骗了刘某,实际没有投给澳门赌场,而是用于还信用卡,其还了信用卡,再用信用卡刷出的钱通过江某还给刘某利息4.8万元,这一行为构成诈骗,其余都是投资。

本院认为,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亮亮没有将刘某投资的57万元用于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返利,除将5万元用于支付江某应得的返利及以返利的方式归还刘某4万元外,将其中的48万元用于网络赌球和偿还债务。公诉机关就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人没有澳门赌场返利这个项目,或者被告人有这个项目但没有将刘某的钱投资到这个项目中去,同时还要举证证明被告人将钱用于网络赌球和还债。首先,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胡亮亮确实没有这一项目,从证人江某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书证与胡亮亮的部分供述也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胡亮亮之前做过这个项目;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亮亮没有将刘某出资的57万元投资给澳门赌场地下钱庄返利,由于澳门赌场地下钱庄本身是没有经过合法登记,无法查证,无法区分澳门赌场地下钱庄使用哪些网站、哪些银行账号,公诉机关提供的胡亮亮银行流水不能证明这些银行账号全部都不是澳门地下钱庄的银行账户,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否定胡亮亮的银行流水中没有澳门地下钱庄的银行账户流水;再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亮亮将其中的48万元用于网络赌球和偿还债务,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那些银行流水是赌球的银行账户,赌球网站没有查证,网站上赌球的账户也没有查证,但现有证据也不能否定这些流水账号不是赌球的账户。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太阳城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被告人胡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亮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亮亮辩称其隐瞒了用途骗取刘某的6万元,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这6万元的故意,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有罪推定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亮亮将其余资金用于赌球,没有用于澳门赌场放利,因现有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这一指控,系存疑事实,本院对这一指控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胡亮亮是否归还被害人刘某投资6万元本金的利息4.8万元的认定。经查,被害人刘某称,其通过江某打钱35万元给胡亮亮投资澳门赌场后,江某通过微信将利息转给其,其获得的利息共有4万元,7月以后就没有获得过利息了,之后又投了16万元和6万元,之后没有收到利息了;证人江某证实,刘某共收到利息有6万元左右,其与刘某后期投资给胡亮亮后,胡亮亮投给澳门获得返利有5万余元;胡亮亮供述,其前后付给刘某的利息有6万元,刘某最后投资6万元的,其通过江某返回刘某利息4.8万元;收据证明了胡亮亮将刘某投的6万元写了张假收据,通过江某转交给了刘某。由于三人对胡亮亮归还刘某利息的数额及归还的利息属于哪些本金的利息均存在争议,均没有其他直拉证据相互印证,根据日常生活法则,胡亮亮前期收取刘某35万元停了利息,后期收取刘某16万元也停了利息,投资6万元的项目是胡亮亮编的,江某证明刘某共收到利息有6万元,胡亮亮后期投给澳门的钱获得返利有5万余元,但未证明刘某投6万元后的利息有5万余元,被告人胡亮亮辩称最后收刘某6万元归还了利息4.8万元,与被害人陈述、江某证言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投资后,前期获取利息4万元,无法证明刘某最后投资6万元给胡亮亮后,胡亮亮归还了利息4.8万元。

由于被告人胡亮亮多次供述,多次翻供,相互矛盾,最后虽然承认骗取被害人6万元的事实,但对归还4.8万元利息的供述没有证据,属于对主要事实没有如实供交代,不能认定坦白,只能认定为对部分事实认罪认罚,由于没有节约司法资源,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幅度应从严掌握,鉴于被告人胡亮亮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胡亮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本院认为量刑偏重、罚金过重,应予调整。为打击诈骗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胡亮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亮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亮亮退赔被害人刘自力财产损失计人民币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修烨

审 判 员  张维跃

人民陪审员  郭晓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骏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