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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数千万元 嫌疑人春节前获释放

发布时间:2022/8/17 18:11:14 点击次数:8298

一、办案手记

该案件发生在2011年春节前夕,徐州某著名工程机械集团是案件的受害人,涉及金额数千万元。案值之大、影响之大、办理案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我和姜培律师在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后,积极会见并且及时调查了解案情,通过对证据材料以及案件事实的梳理分析,全所律师论证,及时向警方和检方提出了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在嫌疑人被羁押的第37天也就是2011年的春节前夕检察院不予批捕,嫌疑人获释,在取保候审期满后,该案件被撤销。

刘茂通

2016年4月9日

二、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上海某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徐州警方刑事拘留,警方指控称:2006年3月至2010年8月间,王某先后以上海某乙公司和上海某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义,购买国产轴承冒充进口轴承销售给徐州某工程机械集团,并且其销售的轴承涉嫌假冒某国际著名品牌,销售额达数千万元,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姜培律师在接受了王某家属的委托后,积极会见并且及时调查了解案情,对证据材料以及案件事实的梳理分析。

三、律师意见

首先,王某主观上不具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故意。销售给徐州某工程机械集团的轴承系王某从另一单位购买后再销售给徐工的,该产品在购进时就支付了与购买产品相应的对价,故而其并不具有主观故意。

其二,单从徐州某工程机械集团报案的单方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有犯罪的事实和故意。报案的证据仅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销售产品的情况,王某是否知道该产品该产品涉嫌假冒伪劣是成立本罪与否的关键,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该产品是否有假冒和伪劣的情形知晓,主观上不具备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

其三,涉案产品系生产商依法在香港注册的与欧洲某国品牌相同的商标,而欧洲该品牌的厂商已经破产。涉案相关的产品的商标确实合法存在,也不存在假冒的情形。

其四、涉案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也存在质疑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取证和侦查。

其五、嫌疑人愿意对相关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四、案件结果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姜培律师经过充分论证得出上述意见及时提交给了警方和检方。最终在嫌疑人被羁押的第37天也就是2011年的春节前夕检察院不予批捕,嫌疑人获释。在取保候审期满后,该案件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