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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江苏博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赌协议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8:10:33 点击次数:6076

一、案情介绍

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凭借与江苏博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范某对赌协议条款,先是向南通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后改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上述被被告按照对赌协议约定条款连带向其支付200余万元的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

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适格投资合同主体,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成立,范某应否向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支付补偿款?

三、律师观点

江苏茂师事务所接受范某委托后,指派宋勇律师担任代理人,先后四次到南通调查了解,在掌握实际证据后,认为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主体不适格,其签订的对赌协议不合法,对赌条款因存在严重不公平,作为公司小股东的范某不应承担补偿金责任。

四、代理思路

(一)根据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39号令,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该案原告因不具备创业投资法定条件,无法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不具有签订创投合同主体资格,无法享有业绩对赌、投资退出等优惠政策;

(二)该案原告因起诉时已经营业期间届满,不具有继续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其清算组代表诉讼;

(三)委托人范某作为小股东,无经营决策权,要求其承担对赌条款约定显失公平。

五、案件结果

在缜密的抗辩理由和证据面前,南通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提出愿意和江苏博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范某和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以向其归还投资款200万元及期间银行利息结束本次诉讼,此次代理,为江苏博悦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大学范某挽回二千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