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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茂通律师成功调解1000万拍卖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2/8/17 18:08:38 点击次数:7169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5日,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甲方)与辽宁人张某、徐州人周某(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张某、周某共同参加辽宁某市农贸大厅一层内的门市的竞拍活动。甲方确保乙方转入甲方全部资金的安全。同日,徐州人周某分七笔给辽宁某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汇款计1000万元。2011年4月27日,该拍卖公司给周某出具了内容为收到张某、周某预交保证金1000万元的收款收据。2011年7月8日公开拍卖活动,该拍卖标的已由某信用社拍得,但因信用社弃权,第一次竞拍失败。

拍卖公司又通过报纸公告于2011年7月29日再次拍卖。2011年7月24日,周某给该拍卖公司邮寄了《不再参加2011年7月29日竞拍和返还一千万元保证金通知书,声明不再参加2011年7月29日的竞拍报名,并且要求退还所缴纳的一千万元保证金,否则,拍卖公司将承担一千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但是,该拍卖公司并没有退还保证金,同时将该保证金以张某一人的名义用于了7月29日的竞拍,张某竞拍成功。经过反复交涉无效,2011年 10 月徐州人周某,委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向辽宁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返还其竞拍保证金1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0万元,同时要求第三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认为,原告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拍卖合同关系。原告周某是借款给第三人张某竞买农贸大厅。为了保证借款用于竞买农贸大厅,防止第三人张某挪作他用,所以在签订竞买协议和出具保证金收据时,原告要求将其名字写在第三人张某的后面。

第三人张某主张本案事实是第三人张某要参加竞买,但因资金缺口,便通过朋友找原告周敏借款。双方商定了借款额、利息和还款方案后,原告周某等人便分七次借给张某1000万元,并且直接汇到被告公司。所以,本案的竞买人是第三人张某,而不是周某。原告周某的1000万元是借给第三人张某的。

二、法律分析

争论焦点:保证金的支配权属于谁。但是除了案件本身之外还出现了其它焦点问题。该案件开庭中有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旁听,而法院的门口聚集了很多来路不明的人员。有人直接威胁到,让周某以及陪同人员离不开当地。甚至被告请来了周某的2位徐州老乡作证,证明周某的款项是借款而不是用来参加竞买的。双方的矛盾一触即发,处于极端的不可调和的状态之下,如果这个案件打下去,估计一定是拉锯战,可能要拖上一到二年。

三、案例点评

在这种情况下,刘茂通律师沉着冷静的举证质证,据理力争,但是由于双方的争议巨大,从上午9点开始的庭审到中午12点多都没有结束。法庭只好要求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周某在法院警车的护送下离开法院。下午,刘茂通律师主动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协商,在双方友好的协商下,最终被告改变了主意,与原告共同做第三人的工作,矛盾得到化解。下午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三方迅速达成和解。第三人张某分期支付原告1000万元,如果有任何一期延期,第三人都要承担60万元的利息,原告都有权利要求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款项。被告辽宁某拍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目前,原告周某已经拿到了第一期付款。

至此,一起矛盾激烈的案件,在刘茂通律师的努力下,闪电般的得到化解,当事人周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