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2年5月22日,平安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寿险)签下了一单“十年期鸿祥附加定期寿险”,年保费980万元,10年保费9800万元。其中平安保险徐州支公司业务员徐某和何某二人合伙一起拉业务,开拓到徐州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客户。在国有企业投保第一年后,二人因利润分配不均引发争执,徐某欲提起诉讼要求与何某按佣金分配协议分配佣金。
二、法律分析
刘茂通律师在审查保险协议中发现业务员何某代替平安保险公司承诺:“乙方员工到期后领取生育金,领取为鸿祥保底金额另加分红,分红预期6%可能更高。”在查找法律法规后发现这是一个违规的利率承诺,1999年6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明文规定,各保险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年复利2.5%的寿险保单。在后续跟踪调查中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这些保单并不是平安公司的行为。
三、案例点评
刘茂通律师整理所有案卷材料后发现,实际是平安业务员伪造假保单,将原本由厂所要求的一份团体险,最后被制造成为多分各自独立的个人保险。保险业务员利用两种保险的差别,将团体险偷梁换柱变成个人险,挣取其中佣金的差额,公司的主管、支公司经理以及其他管理者都可以从中分取佣金和奖金。刘茂通律师向平安总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均无果,后才了解到平安保险公司与该厂达成和解,退还了该厂的保费,以将此事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