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顾
2010年,刘汉飞一纸诉状将淮海戏剧王音像公司和贾汪电视台起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汉飞诉称:(五梅七枪反唐传》和《三枪定南唐〉系传统节目,经自己搜集整理后创作为琴书曲艺作品。被告淮海戏剧王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五梅七枪反唐传》和《三枪定南唐》改编为同名的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被告贾汪电视台从2008年起,播放由淮海戏剧王公司提供的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五梅七枪反唐传》和《三枪定南唐》,并插播各类药品广告获取经济利益;现诉请法庭判决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律师谋略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经过分析案情后认为: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贾汪电视台存在播放涉案影片的事实;其次被告淮海戏剧王公司拥有涉案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有权许可贾汪电视台播放;再次被告淮海戏剧王公司进行配像拍摄时,是经过原告许可以及与原告长达八年的交易惯例确定的,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精心收集的14组证据,其中既有人证、也有书证、还有录音录像,最终在严密的证据链支撑下,法庭采纳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
三、案件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贾汪区电视台播放的电视琴书《五梅七枪反唐传》与《三枪定南唐》系淮海戏剧王公司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并未侵犯原告刘汉飞的改编权。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刘汉飞的诉讼请求。
最终结果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茂通律师继续代理淮海戏曲王公司,经过多次庭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总结
在改编中,改编者往往征求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意见,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改编作品曲解原作品,这应是自愿的,不应作为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如果原作品作者表示“怎么改都行”,应认为这是作者对改编作品和改编行为的认可,是对改编者授权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即使改编作品确实违背了原作品主题,也不应认为是一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