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韩国三大电视台之一MUNHWA BROADCASTING CORP与徐州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MBC电视台称其是电视剧《人鱼小姐》的著作权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版权证明,但徐州电视台在未经其许可的条件下擅自播放了该电视剧,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要求徐州电视台停止对MBC电视台拥有著作权的电视连续剧《人鱼小姐》的侵权,停止播放电视剧《人鱼小姐》,赔偿MBC电视台人民币50万元,在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全国范围内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具有涉案著作权人主体资格,是否是诉讼主体。
(二)律师观点
刘茂通律师认为:首先MBC电视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次MBC电视台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再次MBC电视台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首先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三、案例点评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持了刘茂通律师的观点。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应是与被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具有涉案著作权人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的职能是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故其没有资格证明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人鱼小姐》的播放权等权利,而原告也未能进一步提供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观点,不能认定电视剧《人鱼小姐》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转播权是否属于原告所有,故认定MUNHWA BROADCASTING CORP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刘茂通律师因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思维逻辑、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维护了徐州广播电视台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这场国际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