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被告高某以其女儿与原告刘某谈恋爱为由,向刘某索取4000元彩礼,并以帮刘某盖房子为由,索取45000元建房款。后高某将房子建在其女儿的宅基地上,许诺留给刘某三间。刘某把49000元钱交给了高某,也没给打收条。后因种种原因,刘某与高某女儿的恋爱关系结束。而刘某出资建成的房子却一直由高某父女居住,刘某多次索要彩礼及建房款均无果。遂委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孟晓晶律师提起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支付给刘某30000元。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刘某给付女方彩礼后,后二人恋爱关系终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按照当地习俗收的彩礼理应返还给刘某。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刘某与高某女儿的恋爱关系已经结束,高某据此收受45000元建房款已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原告刘某。
三、律师谋略
在办案的过程中,孟律师得知刘某在给女方49000元的时候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当事人及时采取录音的形式固定证据。
四、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审理宣判,本案在只有录音证据的情况下,帮助原告追回30000元,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