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徐庆玉与赵艳秋夫妇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子女。2001年拾一女婴取名徐顺顺。双方共同生活一直以父母女儿相称,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一家人对顺顺格外疼爱,就在顺顺两岁的时候,顺顺的养父母都离开了人世,顺顺只能和爷爷相依为命,当爷爷病危的时候老人提出让徐庆林兄妹四人扶养顺顺,最后经过电视台的帮助,一户姓刘的人家收养了顺顺,但是徐庆林已经去世弟弟的房产成了兄妹四人最大的争端,正在这时顺顺又被送了回来,徐庆林认为顺顺是弟弟的孩子,理所应当顺顺是弟弟的遗产的继承人,然而顺顺没收合法的收养手续,于是顺顺的姑姑们把徐庆林和顺顺告上了法庭。
二、争议焦点
徐顺顺与徐庆玉是否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徐顺顺是否能够继承徐庆玉夫妇的财产?
三、律师观点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参与继承。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如果顺顺与徐庆玉夫妇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顺顺则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并且还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爷爷的遗产。但由于当事人没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所以徐顺顺与徐庆玉夫妇不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从而导致徐顺顺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徐庆玉夫妇财产的继承权。徐家三姐妹在其父亲继承了徐庆玉的财产并死亡后,要求继承该笔财产,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的徐顺顺虽然与徐庆玉夫妇没有领取收养证,但是,因为徐顺顺主要靠徐庆玉抚养,属于法定继承权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根据《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在徐庆玉死亡后应当从其财产中留有徐顺顺的生活费用。
四、案件结果
关于房子的分配问题双方达成了协议,徐庆玉和刘艳秋夫妇留下的房子产权归大哥徐庆林所有,徐庆林给三姐妹及刘艳秋的娘家人适当的补偿款。后因徐庆林夫妇没有抚养能力,不符合收养条件,经民政部门的协调徐顺顺被送到社会福利院,其生活费用由国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