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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7:27:48 点击次数:7056

一、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认识,后于2013年**月**日到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刘某某1和刘某某2。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经常吵架。2019年6月22日,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在原告告知被告鼻子被打折的情况下,继续对原告施暴,原告报警,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徐公物鉴(临床)字2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原告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原告住院十余天才得以痊愈出院。后公安机关以被告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原告随即以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刘某某1和刘某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刘某某1和刘某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因被告的家暴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至于殴打原告程某的行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离婚对孩子不好。且原、被告均未正式稳定的工作,靠打零工赚取收入。对于子女问题,本着对子女有利的方向由法院评判,另外考虑到原告执意追究被告涉嫌故意伤害的形式责任,该刑事案件是依法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希望原告从大局出发,充分考虑两个子女的前程未来,对被告予以谅解;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两个子女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二、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家暴?如果能认定其中一点,法院就可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论证要点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否,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感情是否破裂,被告在原告因家暴行为报警后,就被赶出家门,被告甚至直接要求原告带走双方的婚生女,双方一直分居;在家暴行为发生后至开庭时,被告没有向原告表达一句歉意,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且原、被告之间在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坚决要求追究被告故意伤害刑事责任后,就不存在和好的可能,被告的各种行为也表明其和原告之间不存在感情,被告并没有想继续维持婚姻的想法,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只会进一步导致双方之间、乃至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出现破裂,甚至增加诉累,既然原、被告双方已经无法和好,为了免除浪费司法资源,不如尽早判决离婚,法官采纳代理人的意见。

(三)律师代理思路

本次诉讼是原告程某起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鉴于原告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抗辩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除非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本案中被告刘某对原告程某家暴,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本案焦点是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家暴,进而决定是否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是否离婚无法达成一致,被告刘某抗辩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代理人通过调解过程中的对方的抗辩事由及私下沟通,明确了被告的目的是一要求原告对涉案故意伤害罪一案出具谅解书,以便在量刑中减轻处罚;二是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不愿意予以分割。

法官本着原、被告双方各退一步、友好相处的目的,询问原告是否可以放弃离婚,但是由于被告自殴打原告之后至开庭调解之时均未向原告程某就施暴行为表示歉意,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对于被告刘某要求的谅解书,原告认为在被告没有任何诚意的前提下拒绝出具,被告刘某甚至在庭审过程中说出因原告程某不同意出具谅解书,其有理由相信双方婚后生育的两个子女不是其亲生子女,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道德绑架,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没有任何反省,甚至将其向原告施暴的责任推至原告身上,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不成后,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经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代理人感觉到法官存在不予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暴、不判决离婚的可能,为了阻止这一可能性,代理人和法官沟通,最终说服法官,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且因被告的家暴行为,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

三、案例点评

2016年3月,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最高院一直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对于家暴案件导致的离婚案件,一般对施暴者的惩治震慑很少,不足以让施暴者受到该有的惩处。

本案中因原告坚决主张,公安机关对被告立案侦查,进而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但是实践过程中,依旧有人要求原告出具谅解书,原告不予出具,就是大逆不道,无恶不赦,受害者有罪论,要不是原告自己有错,被告怎么会动手,甚至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也被视为置子女的前途于不顾,完全没有考虑到如果真是那么忧心子女前途,又怎会知法犯法,在自己违法后,道德绑架其他人,其是不是更应当勇于认错,承担责任,给子女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呢?

四、法院审理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之女刘某某2由原告程某直接抚养,原、被告之子刘某某1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

三、原告程某对原、被告之子刘某某1、被告刘某对原、被告之女刘某某2享有探望权,每周可探望一次,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被告支付原告程某65000元。

五、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程某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

六、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的款项合计85000元,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程某。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