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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尔集团股份公司履行销售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7:23:30 点击次数:5703

一、案情介绍

2012年8月,Eastwell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东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与Kolmar Group AG(高尔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价格条件为CFR。2012年9月,双方协商修改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交货期限改为2012年10月,并于同年10月2日签订新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为1940美元/公吨。

东成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高尔公司未进行装运港独立第三方对货物数量、品质及装运船清洁度的检测即发货,到达港口后经快检,高尔公司提供货物的品质严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后经三方联检,再次确认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东成公司立即向高尔公司提出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责任。2012年12月,与高尔公司达成以800美元/公吨处置上述劣质货物的SALE CONTRACT(下称“《处置协议》”)后,东成公司才开始按照《处置协议》联系接货、卸货。2015年5月高尔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东成国际按照10月2日签订新的销售合同,即按照价格1940美元/公吨支付货款,仲裁庭支持了其主张并做出裁决。东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被驳回。

2016年7月27日,东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东成公司主张,本次仲裁是基于高尔公司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而向高尔公司索赔(R20161080号案)。高尔公司认为该案违背了一案不再理的原则,同时认为根据CIF“越过船舷”风险转移的原则,高尔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东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新案,独立于前次仲裁案。本次仲裁是基于高尔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东成公司造成的系列损失的请求。而前案是有关货款支付纠纷不同于本次仲裁案。

仲裁庭于2017年1月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此后通知双方不再开庭等候裁决。此时,东成公司聘请了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新的代理律师及时调整了代理思路,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及时交付保险单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不能获得理赔的损失。

在新的代理律师的申请下,仲裁庭于12月11日,对案件再次开庭审理,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裁决。

二、处理结果

在决定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高尔公司违约。在第二次庭审时,高尔公司当庭承认其未向东成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故,仲裁庭支持东成公司称高尔公司未能提供《新销售合同》项下约定的保险单,构成违约的主张。仲裁庭认为,CIF买方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与CIF 买方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是两项完全不同的法律权利。前者是东成公司依据本案买卖合同向高尔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后者是东成公司向案外第三人保险公司主张货物在运输途中货物损失的权利,仲裁庭对后者无管辖权,何况,东成公司尚未取得《新销售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也未向保险公司提请索赔,因此,东成公司因高尔公司未向其提供保险单造成的损失尚未确定,仲裁庭对东成公司的第一项请求无法作出裁定。经东成公司凭高尔公司提供的符合本案合同约定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东成公司仍有贷款损失的,可另案向高尔公司追偿。

三、案例点评

本案申请人为中国香港企业,被申请人为瑞士企业。本案当事人经过了第一次仲裁裁决后,东成国际又到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被驳回。不得不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有关质量索赔的仲裁申请,此时距离交易时间已经长达4年之久。第二次仲裁案在仲裁庭开过一次庭后决定不再开庭等待裁决,庭审效果对申请人东成国际不利。此时,对于申请人来讲案件进入了死胡同,申请人东成国际决定聘请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如何将已经通知不再开庭的案件代理好?是一个非常难以突破的问题。新的代理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后,认为CIF是根据“越过船舷”原则划分风险,而质量问题发生在运输途中,因此向被申请人索赔很难取得成功。但是被申请人有交付与涉案货物相关的保险凭证的合同义务。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申请人交付保险凭证。因此,及时变更了仲裁申请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未及时提供保单导致无法理赔的损失,并向仲裁庭申请重新开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经审理认为高尔公司未提供案涉货物发票金额110%一切险的有效保单,构成违约,但是认为由于没有交付保单,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不能确定,因此裁决暂不能支持赔偿的申请请求。仲裁庭并在裁决中明确如果在取得相关案涉的保单后因为被申请人的原因无法理赔则可以再次索赔。改变索赔思路让一个进入死胡同历经数年的案件起死回生。这个案件提示我们,第一要高度重视国际贸易的合同约定并及时将变更合同的协议约定明确,避免纠纷;第二也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仲裁规则和交易规则,审慎提起仲裁和参与仲裁,以免将案件拖入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