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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威胁之下的徐州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2/8/17 17:22:58 点击次数:6002

一、办案手记

2002年11月,我为一位下岗职工代理了这起案件,如果被告开发商败诉将面临系列双倍案件,引发巨额赔偿。被告开发商先是不停地利诱,不成又展开生命威胁。这是我2001开始做律师以来在"亿元假保单"案之后第二次遇上如此严重的威胁!最后终于成功维权。《江苏法制报》跟踪报道。更具故事性的是,结案10年后,开发商请我当了法律顾问,成功为其价值亿元的土地确认了权属!

二、案情回顾

徐州市一位生活贫困的下岗女工在买房过程中屡遭开发商欺诈,在交了购房款两年后竟连房子都没有见到的离奇遭遇,2003年8月1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全额退还购房者所交的购房款并赔偿5万元。

2001年2月8日,徐州市某厂下岗女工张荣(化名)以其子张俊(化名)的名义与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以73720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公司所建的一套商品房。次日张女士即将房款交清。但是到了2001年年底,房子仍未开工。2002年1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转房协议》,开发商承诺为张女士调换一处楼房并保证于2002年3月底开工建设,否则退还张全部购房款。但是直到2002年底房子仍未开工,在多次找开发商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张委托我将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在开发商知道我代理后,多次利益诱惑包括邀请我作为他们法律顾问、委托我作为他们的律师等,为坚持社会的公正、正义和维护律师的尊严均被我拒绝,利诱不成而后他们又对我进行威胁,顶住压力仍然为张女士代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被告购房款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法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1年2月8日,该开发公司与张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所售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未告知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隐瞒。后来虽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转房协议》,但是此协议是在开发商没有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房义务的情况下,对合同标的所作的变更,但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且亦未告知张。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全额退还张购房款73720元,给付利息1600元并赔偿张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