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徐某多年来一直从事建筑与房地产开发工作,但由于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的取得比较困难,所以徐某一直未成立自己的建筑公司。为了便于开展建筑与房地产开发业务,徐某便挂靠在徐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成立了徐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沭阳分公司,在沭阳从事小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接着,徐某开发了一个房产项产,投资了数千万元,当这项房产建筑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时,徐某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徐州总公司欠款,由于数额巨大,无力偿还,现需查封徐某开发的房产,甚至连一些已经售出的房产也不能幸免。法院认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如果总公司欠款数额巨大,无力偿还,那么法院就可以查封分公司的财产用以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二、律师分析意见
刘茂通律师通过了解,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伪造债务的嫌疑。通过多方搜集证据,刘律师向法院披露了徐某挂靠在徐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事实及徐州某房地产公司伪造债务的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还积极协同当事人找徐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财产,不断向其施加压力。
三、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和证据,解除了对徐某千万房产的查封。
四、律师提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如果个人要挂靠在某公司名下而成立分公司的话,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总公司负担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总公司是否伪造债务,要掌握足够的证据,否则就只能替总公司承担。
而对有资质的房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同意被挂靠,那么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如果产生法律纠纷,将直接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于被挂靠的企业来说,就像一个不定时炸弹,是否爆炸以及什么时候爆炸都不清楚。所以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一定要珍惜所获得的施工资质,严格管理资质的使用,做到不外借资质,通过自身合法的经营获取企业利益以保证自身持续健康的发展。